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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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政发〔2017〕63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规划局  联系电话:86395359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顺口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0〕7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燃气气源增容费、供热热源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9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旅顺口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旅顺口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旅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规划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征收;旅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区规划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负责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手续(“两证一书”)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减半征收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新园区同类建设项目;

2.区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规划局、区城建局、房产局、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旅顺口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旅顺经济开发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区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八、本办法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05〕79号)及《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旅政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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