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旅政发〔2017〕143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7日
旅顺口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发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操作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与区政府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经区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助保金池”是指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的资金池。“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旅顺口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合作银行等单位组成,“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助保贷”业务工作的全面监督和日常管理。
“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协调银行对逾期贷款的催收;
(三)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业务;
(五)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六)“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机制为“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会议。
第三章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助保金池铺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政府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资。“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在合作银行设立助保金风险补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规模。“企业助保金”由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企业实际申请贷款额2%的比例缴纳,由“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除“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当企业的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偿还时,在贷款逾期半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助保贷”业务的函》,经“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企业助保金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复利和罚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八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业务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分摊。
“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已办理“助保贷”手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第九条 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代偿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条 当合作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
(二)符合我区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1. 企业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2. 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借款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3. 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业务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三)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增信外,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四)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主要从“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推荐,对工业企业项目由各街道上报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并上报至“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合作银行目标客户,经办机构向“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经“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客户纳入“小微企业池”。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审核结论,向“助保贷” 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贷” 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
第十七条 在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助保金已按约定比例缴纳,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未向“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业务承诺书》和未经“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而发生的贷款风险,“政府风险补偿金”不给予风险补偿。
第六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单个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额度一般应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合作银行应承诺当年“助保贷”业务贷款的投放额度不高于实际到位“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助保贷”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信用类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 “助保贷”还款方式:在贷款授信期内可分次还款,也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助保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区助保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助保贷”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助保贷”企业出现改变助保金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避债务倾向等违反助保金使用管理规定时,要提前收回助保金贷款,及时化解风险,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区助保金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欠款不还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助保贷”业务承诺书》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冻结资产、资产变现、重组等方式,保证政府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旅顺口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政府和合作银行签订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作为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旅顺口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旅政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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