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按照《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辽工信产业〔2016〕255号)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指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第二章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领域包括:
(一)创新设计。制造企业通过加强价值链各环节的创新,不断推出新产品,改善产品质量,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形象,完善售后服务,从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价值和企业利润。包括产品系统架构及其组成模块的研发、产品外观设计、工艺流程和生产装备的设计等相对实体性的研发设计过程,也包括供应链、商业模式、服务和品牌的设计与创新。
(二)定制化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强化定制设计和用户参与设计能力,优化用户体验环境,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能够实现制造业企业和客户价值的共同创造,实现个性化的精准营销。通过这种一对一的范围的服务模式能够为制造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三)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管理是指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基础上,供应链上成员企业之间密切合作、共享利益、风险共担,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对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及资金流的规划控制与协调,从而使供应链的总成本最低、客户利益最大化。
(四)网络化协同制造。制造企业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约束,通过互联网络,使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合作伙伴共享客户、设计、生产经营信息,提高了设计、生产的柔性,最大限度地缩短了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的时间,快速响应了客户需求。通过面向工艺的设计、面向生产的设计、面向成本的设计、供应商参与设计,大大提高了产品设计水平、可制造性以及成本的可控性,是基于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网络制造、全球制造的生产模式。
(五)服务外包。制造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企业通过重组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并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全生命周期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户对产品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加,产品多元化趋势增强,制造企业将产品需求、设计、制造、销售、服务和回收等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内与产品相关的数据、过程和资源集成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管理。制造企业由以产品为中心逐渐发展成以客户为中心,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成为制造企业发展的方向。
(七)系统解决方案。制造企业通过有效的产品与服务融合,为客户提供专业性强、系统集成化程度高,面向客户问题加以解决的产品服务组合方案。系统解决方案能够以最优化、最高效的协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匹配和对接,从源头上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科学设计,在运作过程中以服务的方式贯穿整个价值链,更为高效地发挥产品功能和满足客户价值创造需求。
(八)信息增值服务。制造企业围绕核心产品不断融入能够带来市场价值的信息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从传统的提供制造业产品向融入了大量信息服务要素的产品服务系统转变。制造企业从依托制造环节开始向上下游的信息服务业拓展,使得信息服务环节在企业价值链中的地位得到明显增强。制造企业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信息服务为中心转型。
(九)相关金融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建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金融服务不再单纯提供资金等基础服务,而是深入到制造系统内部,将金融服务模块与生产制造各环节相结合,通过金融服务优化整个流程,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提高运行效率,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十)智能服务。制造企业搭建覆盖客户需求、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全流程,贯穿产学研金商用等领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等云计算服务模式,在设计、制造、检测、认证、营销、维护等领域逐步开展运营服务,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和资源配置效率。
(十一)其他制造业服务化形式和领域。
第六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二)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
(三)企业整合资源,在企业内部设有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支撑,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通过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近三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
(四) 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 其他申报单位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经营不善,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三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发生企业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对通过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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