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强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机构”),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能力,引导其向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国科火字?2016?12号)、《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辽科发?201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引导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
1.引导性原则。引导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科学性原则。机构绩效评价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运营状况。
3.可操作性原则。机构绩效评价应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指标清晰,操作简单,计算方法科学简便。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三条机构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5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企业法人性质机构(以下称A类机构)17项二级指标,除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以下称B类机构)14项二级指标。
1.基础条件。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包括员工总数、兼职专家数,以及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3个二级指标。其中员工总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
2.服务绩效。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机构自身运营情况。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和服务企业数。B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企业数。
3.服务能力。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以每百人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数等指标来衡量。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百人服务企业数和百人技术性收入。B类机构包含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和百人服务企业数2个二级指标。
4.规范管理。主要考核机构的内部管理状况及区域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包括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参与行业活动情况等4个二级指标。
5.社会信誉。主要考核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诚信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包括2个二级指标。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机构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1次。
第五条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自评、初评、综合评估3个环节。
1.自评。机构或机构依托单位负责填报《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机构绩效进行自评总结,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推荐部门。
2.初评。各推荐部门对机构绩效进行初评并打分,以部门文件形式行文,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初评意见和各机构上报的评估材料汇总报省科技厅。
3.综合评估。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及佐证材料,结合各推荐单位初评结果,对各机构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估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六条省科技厅将评价结果向推荐部门通报,为各推荐部门其指导和支持机构建设提供依据。
第七条机构或机构依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经核实后,视为不合格。
第八条根据评价情况,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取消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省科技厅可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求及工作实际,对评价指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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