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辽发改财金〔2016〕10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机构:
根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关于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9月4日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实际遇到的新情况,现对《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一、关于引导基金对接的财政性资金
(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所规定“基金全部出资额中来自省内各级政府的比例不得高于50%”是指包含省引导基金以及省内各级事业法人、地方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非生产经营性企业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资金。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国家设立的各类基金。对于争取国家各类基金支持的本省基金,不计算在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范围。
(三)《管理办法》第五条“按照公共性原则,根据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将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区分进行管理”和第十七条“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园区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市级及以下政府和园区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参股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基金,视同其出资具有政府引导基金性质,原则上出资方式、获取回报的水平以及参与基金管理的程度应同省引导基金出资和管理方式保持一致,且不应再附加其他条件,以充分体现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的市场化原则,不以盈利为目、不与市场争利。
(四)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性出资的本金和收益未来回归财政的适应性,建议各级政府采取事业法人的引导基金出资模式。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做好本级投资基金回收工作,随收随缴国库。
二、关于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
(一)引导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在设立基金层面的合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及银监会关于表外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各类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投资的放大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于基金及其管理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批准后及时按照上述办法规定登记备案。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七)规定“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相关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取得资格证书。实行自我管理的机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按照上述办法规定的条款,基金的出资人也应符合银监会、证监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要求。
(四)下列事项的变更,需主管机关批准:
1.基金原出资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需引进新的合伙人的;
2.基金出资人对基金减资或增资而影响基金总规模的;
3.基金出资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由其他合伙出资人认缴,但导致除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外出资人数量低于3个的。
(五)下列事项的变更,需报主管机关备案:
1.基金出资人不能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由其他合伙出资人认缴,但不会导致除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外出资人数量低于3个的;
2.基金出资人已认缴部分出资,不能认缴剩余出资额,由其他出资人认缴差额,且不影响基金总规模的。
(六)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2.对于省引导基金出资1亿元以上支持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实缴额为计算基数,不超过2%。
3.在投资期和回收期可分段安排不同的比例。对于实施海外并购的基金企业可适当上调。
管理费提取办法须在基金设立方案、合伙人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现阶段引导基金的固定收益水平可锚定银行间市场最近一期同期限本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票面利率确定,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不得管理相同投资领域方向的其他基金”,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引导基金配套参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同步设立的基金,按国家相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实施”,因此,争取国家各类基金增资的除外。
(九)考虑政府信用不能先期外溢,引导基金不承诺支持分期设立和募集,但各出资人可在批准的规模和时限内根据投资计划分次缴付。
四、关于基金的投资运作
(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参与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不能如期退出,基金合伙人应在投资期满前6个月做出展期的一致约定,但最长不能超过10年,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体现了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支持。对于早期创业企业的范围界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初创期企业”、“中早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解释。
(三)引导基金参与的各类基金在投资期内其本金可以循环投资,其增值收益循环投资视为基金增资,需履行基金增资的批准程序。基金在投资期内签署的投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限,且在回收期内不得再投资。
(四)引导基金参与的各类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投资收益分配需覆盖引导基金设定的收益水平与管理费用之和后方可实施。其对管理团队的奖励也应满足上述要求,建议不超过20%。
(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但可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用于一级半市场从事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前的定向增发。
(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在实践中可安排协调观察员席位,通过投资决策前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人代表除受基金社会出资人特邀以外,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协调观察员方式行使委员权力,不参与基金管理。
五、关于基金申报
(一)申请国家引导基金的基金企业其出资人和管理人必须满足《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的有关条件,否则省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符合申报国家支持范围的各类基金原则上应争取国家基金支持。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实际情况以及商业秘密所需,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基金申报方案仅要求提供以下文本:
1.《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2.《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协议书》。其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待基金方案批准后由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签署。
3.《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承诺书》。
4.出资人和管理人(包括机构和管理团队)身份证明。
5.出资人和管理人上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和自然人当期银行存款证明,以证明出资人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有能力出资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履行出资义务。不再提供财务报告。
6.已设立的管理机构应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和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质文件。未设立的管理机构应在基金正式设立后60日内完成备案。
7.管理团队高管人员获得基金从业的资质证明。
8.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表(不再提供具体项目简介)。
9.两个以上有关机构对设立方案的推荐函。
10.所有提交文件的法律意见书和复印件律师签章。
出资人和管理人(包括高管人员)的简介和业绩情况应在基金申报方案中详细介绍,包括在管理基金过程中的地位和具体作用。
(三)上市公司作为出资人仅需提供合作意向书,待基金方案批准后履行上市公司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四)基金申报方案仅需提交包括项目储备计划在内的完整版复印件12份。方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退回,补充专家意见,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原件2份。
(五)基金申报方案(包括出资人和管理机构以及方案本身)应取得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推荐函。
(六)各类基金申报方案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履行形式尽职调查职责,基金申报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协议书格式
2.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承诺书格式
3.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储备清单格式
附件1
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协议书
各方出资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出资人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各方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出资在XXX地发起设立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注册成立企业。
各方郑重声明:
1.已知悉《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全部内容,并就《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
2.各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人资格。
3.各方对本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出具出资承诺函,提供证明己方具有出资资格、能力的有效文件。
4.各方承诺将在《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配合签署《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等必要法律文件。
(本页为《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协议书》签字页)
出资人一:XXX机构(或自然人)(公章或指模)
授权代表: (签署)
年 月 日
出资人二:XXX机构(或自然人)(公章或指模)
授权代表: (签署)
年 月 日
出资人三:XXX机构(或自然人)(公章或指模)
授权代表: (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2
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承诺书
XXX机构(或自然人)在签署本认缴出资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了解并充分理解了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待工商核准)之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遭受的损失。
XXX机构(或自然人)承诺,出资【 】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的权益,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详见财务报表或银行存款证明),并依照达成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机构(或本人)签署的本认缴出资承诺书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不可撤销和减资。
本机构(或本人)同时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本机构(或本人)认缴本基金的权益之资金为本机构(或本人):所隶属的地方政府财政【 】万元人民币(政府或财政部门出资文件附后);本机构(或本人)自有资金【 】万元人民币。且来源合法。
本机构(或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私募投资基金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机构(或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本机构(或本人)作为出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机构(或本人)具备相关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出资人承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本基金权益的其他风险
本机构(或本人)就本次认缴出资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本机构(或本人)承诺将遵守未来签署的有关协议关于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附:1.XXX机构(或自然人)简介(简历)和身份证明
2.XXX机构(或自然人)财务报表(或银行存款证明)
认缴出资人:XXX机构(或自然人)(公章或指模)
授权代表: (签署)
年 月 日
(注:划横线部分为二选一)
附件3
XXX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储备清单格式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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