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财流〔2014〕5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3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精神,我们起草了《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5日
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3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给予我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及专项奖补资金,市本级按各区县(市)当年上解市本级营业税增量60%部分安排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服务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各区、县(市)要参照省、市政策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市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技术评审。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资金平衡、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等组织协调。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共性、公益性投入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速。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本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选定及评审机制,加强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降低管控风险,保障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推进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一)服务业集聚区
1.对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省、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高于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按不高于当年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达到“七个一工程”标准的省、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且投资额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区县(市),分别给予以奖代补100万元和5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配套、研发平台建设和规划制定等工作。
4.支持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对当年引进服务业项目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的区县(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金融服务业
1.对于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在沈设立或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后援等全国性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引进或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证券(期货)专业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区域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金融法人总部机构增资的,按实际增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村镇银行增资的,按实际增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5.对于新设立的股权、商品等金融要素市场,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总部,且在我市工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给予300万元补贴。
6.对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集合债的,每户企业补助100万元。
7.对新设立的县域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一次性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达到3亿元,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8.对小贷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发行“小贷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并实现融资的,按发债额和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重组并购并达到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在我市新注册和增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高于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
1.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共享信息平台等建设,按不高于支持环节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直接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不高于支持环节的40%给予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4.鼓励专业电商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营运优势,承接传统工商企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对承接企业电子商务核心业务的服务商,上年度5家以上服务对象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单家服务对象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5.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1.5万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将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不等的补助或奖励。园区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商品市场
1.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易额20亿元以上重点市场转型升级和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市场建设项目,采用现代技术进行电子商务平台、信息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结算中心、商品展示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废弃处理中心等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公用设施功能提升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品市场,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预冷预选、冷藏冷冻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在四郊区和铁西区涉农街道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在一市三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4.对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建设电子商务、零售终端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承担农超对接的重点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冷链物流等建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在四郊区和铁西区涉农街道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在一市三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五)现代物流业
1.对经省、市服务业或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标准化托盘等项目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或投资额的40%,给予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未新增土地、利用闲置厂房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企业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数据交流、货物跟踪等物联网技术应用,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电商、快递企业、便利店、社区等合作开展自助公共提货柜试点,购置统一标准化城市配送货运车辆并建立监管平台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对被评定为国家2A、3A、4A和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省示范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确认的市级十强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商务服务业
1.对我市培育的国家级品牌展会,其办展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的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对我市成熟品牌展会成功取得UFI(国际会展联盟)认证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国家级和地区级文化会展给予适当奖励。对政府或企业举办区域品牌节庆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2.对政府组织企业参加外埠举办的国家级以上知名商品展会、洽谈会,其参展、布展及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建展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馆升级改造,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给予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落户奖励。自2014年1月起,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给予总部企业社会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
6.给予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4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从2014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7.给予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在沈阳增加投资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8.给予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对于2014年起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承担。
9.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入驻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中介服务组织,在先进设备购置、专业软件研发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会计、设计、研发、咨询、审计、律师、资产评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1000万元。
12.对“沈阳老字号”企业进行店面改造、设备更新换代、营销模式升级、发展连锁经营等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13.对列入省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计划的新业态小微商贸企业获得专项扶持贷款的,按不高于其支付手续费(利息)的50%给予补助。
14.支持夜经济发展。对重点夜经济区域商贸中心,商贸街区发展夜经济,改造路灯、地灯和沿街公益性广告灯,商户外立面轮廓灯,霓虹灯、牌匾等亮化且符合亮化办有关规定,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开展扩大居民夜晚消费的各类特色活动、特色夜展销,按其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15.对当年新建、扩建或改造的“新网工程”建设业绩突出的项目,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信息技术和科技服务业
1.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特色产业集群、软件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的新建及改造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运作正常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当年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使用的,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信息科技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应用、特色服务产品开发、终端解决方案研发设计、公共移动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按不高于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导航与位置服务、移动支付、射频识别、立体仓库、自动分拣技术等现代技术综合应用,按不高于当年软件和硬件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旅游业
1.对列入省、市重点支持范围,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重大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按不高于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网站建设,重点旅游产品宣传促销等项目,以及与旅游网站配套、实施后续旅游服务的旅游集散中心和咨询中心(咨询站)等项目,按不超过支持环节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客入沈”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认证的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按不高于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九)文化产业
1.对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建设,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打造演艺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十)健康及社区服务业
1.对建立区域健康中心(医疗护理、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体检)、特色专科、医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或购置医疗设备资金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省、市重点支持的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养老服务业项目、养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新建和改造便民菜市场,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专业食品物流配送公司等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为便民菜市场新增生鲜配送车辆,每台补助3万元;支持便民菜市场开展网上订货配送业务,每家补助10万元。
4.对新建和升级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增连锁店铺每个补助5万元,新增连锁便民亭每个补助1万元。
5.对新建家政服务网络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当年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家政服务企业在社区新开设连锁服务网点,按不高于每个服务网点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建设,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建设示范性、规范化的日收日清回收网点每个补助1万元。
(十一)生产性服务业
1.对当年从工业企业中分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经营状况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不高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分立过程中发生费用,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分立后的母体企业及从工业企业分立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视其生产经营状况,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置必要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立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其加快创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流程,推进服务业务外包。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将仓储物流、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贸易营销等业务外包给经营注册地在我市的第三方服务业企业,2年内按照双方实际发生服务业务金额的3%,给予委托方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二)重点服务业企业
对省(市)政府表彰或授权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的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信息技术和科技服务、中介服务、家政、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其他
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专项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方式。采取补助方式的,除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外,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4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补助,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4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项目贷款(一年期以上)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每个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3〕45号),以上支持重点,适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年专项资金项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费用列入资金专项计划,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3.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年经济效益较好。
4.近3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2.项目具有一定的牵动作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项目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5.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三)区、县(市)申报材料为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6.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进帐单、付息凭证、自有资金证明等)。
7.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于省相关“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的省重点指导和推进项目及省、市政府共同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39号)组织实施,由市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于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服务业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对年度内已申请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六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推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符合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范围的项目,由市相关部门按程序上报。
凡是符合市本级服务业、金融业、农业、工业、科技、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等重点产业发展专项,文化、旅游、科技、卫生、民政等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先按现行有关政策及其资金进行安排。
符合本办法支持重点的其他项目,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在本办法专项资金额度内择优排序,确定支持重点。
对已明确区、县(市)配套的项目资金,各地政府要保证落实到位。
对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适合采取股权投资的项目,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含获贴息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的支出,不得纳入支持环节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并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年终市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开发区进行考核。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区营业税(含营改增,下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下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市服务业委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地区获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市专项办负责对各地区获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对于营业税增幅低于10%的地区,市将按照已拨付给该地区的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省资金额度扣减该地区财力。如果当年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实际支出超过按当年营业税实际完成情况计算的专项资金总额度,则按超出金额相应调减下年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当年全市营业税增幅低于10%时,对于当年营业税增幅达到10%的地区,已拨付给该地区的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省扣回的资金额度,由市级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承担,市对该地区不予扣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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