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作者: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 转载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对现代农业有较强拉动作用,在经营规模和效益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批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一)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二)经营规模。总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种、养殖类企业达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60%;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带动能力。企业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单位、农户、个人签订农产品供货、采购合同或合作协议;加工或流通企业原料(货物)的采购主要来自我市。

  (六)产品竞争力。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其他。对于科技型创新企业、外向型企业及果蔬、水产加工企业,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开户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原件);

  (五)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六)区、县(市)以上税务部门(国、地税)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免税备案证明(原件);

  (七)区、县(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原件);

  (八)区、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

  (九)企业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或个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或供货单(复印件);

  (十)企业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农经委申报;

  (四)省直、市直企业或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企业,可直接向市农经委申报。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由市农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价。评估组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实地查看情况进行评分,择优确定候选名单,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在沈阳市农业信息网公示1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市政府公布认定名单,并由市农经委颁发市级龙头企业证书。

  第十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每年9月30日前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已获批的市级龙头企业每年报送1次企业运行监测信息,由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经委备案,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每3年开展1次对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评价工作,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监测评价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市农经委下达监测评价通知;

  (二)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被监测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初审并形成监测评估意见后,报市农经委审核;

  (三)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与认定工作同期进行,审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监测合格名单与认定名单同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级龙头企业在申报和运行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依法被税务部门查实,存在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环保不达标的,经质监、环保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不按时报送企业运行监测信息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企业名称的,由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报市农经委,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材料,市农经委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评估组成员单位,并在下一次监测评价中予以公布。厂址迁移的市级龙头企业需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经委负责解释,原《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沈农产领〔2008〕1号)同时废止,现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执行本办法。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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