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作者: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统计局 国家税& 【 转载 】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企业持 续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木连市人民政府关干加快推耕大棒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 69 号)和《大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大政办发 〔2019〕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市区两级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 助。

一)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 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特级和一 级资质建筑业、大中型重点服务业企业。

三) 企业已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加 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已按规定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 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统计报表。

第三条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经费来源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 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 级按照1: 1比例分担。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 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 由市税务局整理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 数额,并反馈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收到市税务局的数据后 应及时反馈给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

二) 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通知。

三) 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 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依据企业在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时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 数额,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研发经费投入核定额报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该名单资料反馈给市统计局,由市统 计局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R&D统计年报报送情况认定,并将 认定结果反馈给市科技局。

五) 市科技局核定全市各区市县(先导区)本年度拟补 助的企业名单,根据年度科技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 确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以及市、区 市县(先导区)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

六)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

七) 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 出资金申请,同时函告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市财 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申请将市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县 (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按照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在专项预算审核环节,各级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 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 企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自觉接受和 配合科技、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 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再享受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补助。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配套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大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大科计发 〔2017〕112号)同时废止,在高新园区、金普新区试行的 2017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默认标题_2019-07-20-0(2).jpeg



阅读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