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科技局 【 转载 】

大科规发 [2023] 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强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本地转移转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强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中安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连高校院所;

(二)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在连企业;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五)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及通过其验证并在连转化的中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基本条件:

(一)所支持企业应在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科技成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形式,由我市企业吸纳,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应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术合同应经认定登记,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指为实现和加速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应为在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指具备成果展示、技术交易、政策咨询、资本对接、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交流培训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综合性平台,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应为在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指以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转移转化服务主体、双创孵化载体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应为在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转化的中试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在连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最高8%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企业最高15%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合同按认定时间所在年份计算,奖励周期不超过3年。单项申报奖励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技术占股比例达到20%(含)以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在享受第七条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支持社会化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企业,对首次融资到位金额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融资到位金额最高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对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按项目入库时间所在年份起算),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确定,贴息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三)对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销售收入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此外,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高校院所)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对聘用的技术经纪人进行激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根据其成果评价体系建设、技术交易情况、成果与需求库建立、技术经纪人培养、交流培训等活动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对评估优秀的转化服务平台,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在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2%,对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转化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应为销售项目产品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本条政策与第八条政策不可兼得。重大中试基地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编制并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明确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申请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可到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拟支持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项目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评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项目资金资助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成果转化专项预算安排,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成果转化专项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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