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作者: 辽宁省政府 【 转载 】

辽政发〔201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
1013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加快解决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环沈阳城市群(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6市)为重点区域,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联防联控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船、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辽宁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形成绿色物流;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年度达到目标。
  ——2018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2%以上。
  ——2019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1%以上。
  ——2020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10%以上。
  3.PM2.5年度努力目标。
  ——2018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6微克/立方米。
  ——2019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3微克/立方米。
  ——2020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
  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市落实(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2018年清洁取暖率达到40%2019年达到44%2020年达到49%。(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配合,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级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58.6%以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加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完成2503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排查,供暖锅炉在10月底之前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4.实施散煤替代。研究制定我省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8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8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10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2018年确定类禁燃区范围。(省环保厅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快红沿河核电二期建设和徐大堡核电一期前期工作。在确保不出现严重弃风、弃光,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前提下,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配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配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城市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19年全省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鞍山、抚顺、锦州、辽阳、铁岭和葫芦岛6个城市(2017年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全省其余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负责)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市要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1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开展镁砂行业矿山整合。2018年,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2家镁质耐火材料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省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相关市、县政府落实)
  14.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5.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不断释放铁路运能,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推进大连港、营口港多式联运国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18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2019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16.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船用燃油和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2018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抽检成品油200组以上。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40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60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监管要求,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省注册的冒黑烟车。(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配合)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有条件的市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各市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2020年)。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20年,确保全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相关港口城市落实)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我省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18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19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20年,累计完成510公顷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环沈阳城市群2018年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下,2019年控制在9.4/·平方公里以下,2020年控制在9/·平方公里以下。(省环保厅负责)
  2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建设北方防沙带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省林业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2.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全省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1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全省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1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省秸秆收储点(中心)总数达到6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畜牧局等配合)
  23.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省环保厅负责)
  24、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委、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5.建立辽宁省蓝天工程治理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平台。建立集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落实责任、精准打击于一体的省、市、县、乡四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实现污染物动态源解析和污染源溯源分析等功能,为治霾施策提供技术支持。各市要通过布设基本覆盖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站,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8年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9年省环保厅和各市政府完成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配合)
  26.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强化东北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年完成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中心建设,实现气象与环保可视化视频会商,实现提前710天分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开展臭氧气象预报;2019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全省联网。重点区域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完善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网。(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市、县(市、区)、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市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市将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环保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市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为目标,制定重点领域工作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联防联控城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调配各市综合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出台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10.5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
  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配合)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省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督察督办。全面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区域环境监察机构作用,对各市实行驻点日常监察,深入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督察主业,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创新督察督办方式,完善督察运行体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察和重要节日重点督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治理责任,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及具体工作安排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强化督查问责。(省环保厅负责)
  (三)加强考核问责。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市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表扬,有问题的批评。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城市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两项环境空气改善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保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治理攻坚任务相匹配,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时适度发行政府债券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益性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政策,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建立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市场化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开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税费体系,完善涉气环境税征管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环境税率,提高一般性粉尘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整体环境税体系。(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照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探索建立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取暖清洁能源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区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全省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以及环境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10个和最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各地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环保厅负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国家、省、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官网),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1.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分解指标

    2.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分解指标(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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