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轴承产业做强做优做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东北振兴提出的“装备制造业是国之重器,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握优势,乘势而为,做强做优做大”的要求以及辽宁省委、大连市委关于加快县域产业发展的意见,结合轴承产业在瓦房店产业发展中的无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龙头作用,现就支持瓦房店轴承产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轴承产业集群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发展目标
—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产业高度协同、专业化分工明确、资源节约、生态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流动有效。
—技术自主创新体系完备,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一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一批核心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大成果。
—轴承标准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主持和参与制修订有关轴承国际标准方面取得突破。区域品牌和优势企业自主品牌成为世界知名品牌。
—轴承产业人才体系健全完善,培养一支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为主体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一支以学科带头人、研发人员为主体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产业技能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服务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坚持创新引领与开放合作相结合。整合集群内部资源,推动协同创新,全行业加快专业化分工转型,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大对外产业合作力度,实现与全国、全球产业链、创新链和价值链的高位嫁接。
—坚持龙头带动和国企民企良性互动发展相结合。围绕、依托、支持瓦轴,使瓦轴尽快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龙头轴承企业,实施国企与民企、民企与民企优势互补发展,带动瓦房店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轴承产业集聚区。
—坚持轴承制造业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度融合发展,全力推进市场化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打造金融和信用服务平台、共性研发技术平台、人才资源服务平台、产业推介展示平台,积极策划和引进产业基金、现代物流、科技研发、都市工业地产等项目,加快产业转型创新发展。
二、措施办法
(一)围绕做强做优做大,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扶强瓦轴。全方位支持瓦轴改革,减轻瓦轴社会负担;着力提高瓦轴系统集成能力,重点加大产品研发和营销力度;提高瓦轴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产业链中的协同创新作用,在产品研发、检测和试验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发改局
2.做大瓦轴。支持瓦轴聚焦核心产业链,鼓励瓦轴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与集群内民营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深度合作,将瓦轴打造成航母级企业集团。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鼓励集群内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和增资扩建,促进产业升级。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商务局
4.鼓励中小轴承企业聚焦“专精特新”,实现差异化发展。中小轴承零配件企业重点在锻件、滚动体、保持架等领域实现为大企业专业化配套,形成优势互补;中小轴承成品企业致力细分市场、细分产品,打造单项冠军。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5.鼓励有条件企业在高端轴承钢、锻件、滚动体、保持架等我市目前轴承产业的生产短板方面加大投入,或通过招商引入外部企业,完善轴承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商务局
(二)坚持创新驱动,提高产业集群创新能力
6.支持高端轴承创新中心发展,发挥创新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轴承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和重点主机用户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推动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R&D)投入,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新产品开发,建设工业设计中心,逐步由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8.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共享。制订对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获国家级、省部级(或视同省部级)科技奖,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加强轴承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动轴承产业由数量型向高质量型增长转变。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中国轴承之都”名片价值
10.积极放大提升“中国轴承之都”名片价值,推行“瓦房店轴承”集体商标,净化轴承市场,强化区域品牌保护。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局
11.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着力推动品牌传播。鼓励轴承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建设,构建企业品牌资产。支持利用各种展洽会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品牌宣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局、市商务局
12.支持统筹利用瓦轴老厂区工业遗址等工业文化资源,申报工业遗产,筹建中国轴承博物馆及筹建轴承之都标志性雕塑。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
(四)主攻智能制造,推动产业集群“两化融合”
13.支持开展智能化改造及智能制造专项试点示范,引领轴承企业向智能制造方向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14.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以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为目标,鼓励企业实施ERP、MES、PLM等信息化项目,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15.支持轴承产业集群内的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构建瓦房店市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互联网、物联网在轴承产业广泛应用。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扩大有效服务供给
16.支持中国轴承产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轴都大厦服务功能,建设完善轴承原材料供应、科技研发、现代物流、成品及零部件营销中心,为轴承企业提供全方位延伸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推进国家轴承检测中心与瓦轴检测试验中心的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整合检测资源,完善检测功能,提升检测水平,为轴承产品质量升级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加强轴承产业人才养、引、用、留工作。鼓励企业利用多种形式提高高端人才待遇。多渠道提高现有企业管理者能力,引进专业管理人才;稳步推进与大连海洋大学等高校的“政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推进大学增设轴承专业方向,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作用,打造多层级教育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产业技能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局
19.政府搭台,围绕基金、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银企对接,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利用上市、引入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0.充分发挥轴承协会作用。鼓励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技术交流互通、商业模式推介等示范活动,引导轴承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监督、打造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三、政策扶持
(一)产业引导政策
1.鼓励轴承产业集群内企业兼并重组。轴承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500万元的,按照并购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专业化轴承配套企业为成品轴承生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当年配套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配套总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经济贡献,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成品轴承生产企业采购专业化轴承配套企业产品的,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经济贡献,补助上限均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轴承企业参加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轴承及其专用装备展览会”,对参展企业,按照展位费的25%给予补助。
4.对轴都大厦给予运营补贴。在大厦运营方给予引进瓦房店市域外企业连续减免三年租金、水电暖网等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域外企业入驻大厦之日起,以入驻企业实际租用办公面积为准, 市财政给予大厦运营方连续三年1元/天/平方米的补贴。
5.自中国轴承产业服务平台自运营开始,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奖励按月度核算并发放。
6.瓦房店市域外企业(含生产型服务业)自入驻轴都大厦之日起,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70%奖励。奖励按月度核算并发放。
7.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轴承及配套企业,以及建立大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轴承及配套企业,按企业在国家轴承及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际发生的检测试验费用给予补助,年度内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财政局
(二)科技创新政策
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瓦政发〔2018〕137号)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财政局
(三)质量品牌政策
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7〕18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0〕35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5〕77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标准制定奖励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5〕78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人才引培政策
按照《中共瓦房店市市委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瓦委发〔2017〕15号)及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招商引资政策
新开办(含增资扩建)的企业项目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49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0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1号)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教育局、科工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政府支持轴承产业做强做优做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工局,办公室主任由科工局局长兼任。
五、政策执行
1.以上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轴承产业集群内企业。所涉企业由市科工局认定。
2.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将根据意见执行评估情况予以修订、完善。以前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3.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意见的多个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
5.申报单位要对其申报扶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有关补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由市科工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每年制定产业引导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7.本意见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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