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工信发〔2019〕8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推动制造强市建设,全面推进实施智能制造工程,鼓励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得到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由市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本办法所称“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通过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运用自动化设备及工业软件、控制系统、工业互联网等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各环节进行智能升级和集成应用,优化技术和工艺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拟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辖区内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的应用项目。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开发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服务智能化及工业互联网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向和标准等。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大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智能化改造”应用项目要求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已投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实施项目的智能设备和技术等投入总额6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等费用;
(三)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智能化改造”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以奖代补。对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智能化改造”应用项目。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智能化改造”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还须提供:
1.“智能化改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相应合同、发票以及付款单据复印件;
2.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指标评价相关材料,如两化融合评估情况、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
3.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四)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智能化改造”应用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评审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核定项目投资计划和内容,拟定补助企业名单,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补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后续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9-2021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关于印发大连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7〕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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