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 武汉市政府 【 转载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日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争创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着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以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以精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分层分类精确施策,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加快形成“孵化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树标一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科技‘小巨人’‘瞪羚’‘独角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的梯次培育路径,持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打造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发展稳、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推动一批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全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实现倍增。到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6000户,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位居前列。
  (二)产业结构明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幅达到14%以上;到2021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24%以上。
  (三)创新能力显著提升。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新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1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5%;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每年增长15%以上。
  (四)创新标杆企业不断涌现。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领军企业以及在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创新标杆企业。到2021年,创新标杆企业总数达到100家。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技型企业基础数据库
  建立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全面摸清我市科技型企业现有家底,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标杆企业数据库,及时了解有关动态,分析研判有关情况,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提供支撑。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着力构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培育机制。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路径,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础。积极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着力培育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和创新标杆企业认定标准,开展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和创新标杆企业认定工作。将科技型高成长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纳入我市科技计划体系支持范围进行重点培育。
  2.着力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加快建设“创谷”、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新两园”(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园)、环大学创新带、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孵化载体,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推进国家存储器基地、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国家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基地、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和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着力打造光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和聚集一批具有核心关键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3.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广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鼓励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市级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4项奖励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的独立法人企业,2年内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增幅机制,逐步加大奖励力度。
  4.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在项目用地、科技研发项目申报、研发补贴、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每年认定一批年度创新标杆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新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补助。在市级科技计划体系中设立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完善科技和税务部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利用“互联网+”让企业规范、高效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应享尽享”。建立企业研发项目信息库,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管理制度。
  3.推动企业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攻克一批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市级财政给予相应支持。在市级科技计划体系中设立科技重大专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4.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探索创新产品分阶段分类管理模式,对创新产品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试行政府首购制度,提高科技型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比例。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制定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应用推广。支持建立创新产品国际推广渠道。
  5.鼓励企业获得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对自主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受让、受赠或者并购等方式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机制,运用专利导航分析方法,指导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建立核心技术专利池。对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以及获得一定数量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化、绿色化等方向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落实“零土地”技术改造政策,定期发布企业技术改造目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7.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化校友资智回汉工作,吸引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武汉黄鹤英才”“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鼓励科技型企业联合在汉高校开展订单式培训,培养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服务体系,及时做好企业需求和科技成果的征集汇总,实现科技成果供给端、需求端、资金端的精准对接。鼓励企业根据转型升级需求,主动承接和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引导企业重视原创技术和前沿技术储备。围绕我市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领域,支持企业、产业联盟开展面向高校院所的技术难题竞标、科技悬赏等“研发众包”。在市级科技计划体系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企业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五)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做大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若干面向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子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早中期项目。对接国家、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引导基金,做大市级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银行、担保、创投、保险等金融机构作用,积极推广科保贷、专利权质押贷、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产品,对企业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及保费给予一定补贴,完善投贷联动试点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帮助企业获得科技贷款和创业投资。抢抓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机遇,推动一批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部门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研究提出需市人民政府审议重要事项,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不断强化各相关部门和各区之间的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考核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及时进行跟踪和研究。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配套政策和任务清单。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核心指标纳入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全力推动培育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激发广大企业的创新创业创造热情,营造全社会尊重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地率。建立创新标杆企业定期发布制度,每年认定和宣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创新标杆企业,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今日政策宣传图(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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