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补助实施细则》
大科财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补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 发〔2017〕52号),支持大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我们制定 了《大连市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 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补助实施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 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新获批组建 或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 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共性技 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 务平台)等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创新平台补助 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按市科技局 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至创 新平台依托单位。
第五条 对新获批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的依托单位,给予500万元一 次性补助,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 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优 秀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创新平台实行年度考 评制度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新获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 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高校 院所同一负责人牵头申报的不同类型的多个省级创新平台, 按照一个省级创新平台给予补助。对新获批省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已获得认定市级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的补助金额,应作为已补助资金额扣除。
第九条 对已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 案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获批省产业技术创 新平台的,补助资金不重复发放,以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补 助标准扣除单位已获得各类补助额作为最终补助额。
第十条市科技局适时发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相关单 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不再受理。市科技局对符合补助条 件的创新平台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需原件);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批复文件和评价文件(复印件);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审核结果,确定年度资金支持 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局年度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 科技局,市科技局拨付资金支持单位。
第十二条平台依托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对平台依托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 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 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科 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 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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