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大连市发改委 【 转载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按照《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和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财建〔2016〕9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大发改能源字〔201816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 关企业: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 用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确 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 和发放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3号)精神,按照《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 能源汽车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和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财建 〔2016〕9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 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精神,按照《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能 源汽车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和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财建 〔2016〕9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补贴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 包括:

1 专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单位特定车辆,或专为某个住 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公用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 电设施。

3 集中式充电站:在同一建设地点,充电桩数量12个及以 上的集中式充电桩集群(其中,单个充电桩功率须为45kW 上,且变压器能够满足桩群同时满负荷使用);新征土地,新建 设专门运营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独立式充换电站。

二)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须符合:

1 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 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 开放共享。须实现充电、支付、管理数据的联网和共享, 并有未来接入政府指定信息平台的义务。

3 承担公共服务。公用充电桩须保持长期公共服务属性; 通过分时共享、限时公用等方式拓展专用充电设施开放程度。

4 电力稳定接入。须完成接入电网,并配套使用准确的计 电组件。

5 设立明显标示和指引。

6 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充电桩须具备第三方支付功 能,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三)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须符合:

1 本办法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为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包 括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场地产权业主单位两类。

2 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建设运 营充电桩超过200个;产权业主单位自建须累计投资建设超过10个。

3 须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 建设运营安全。

4 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 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 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业主单位自建的须具备在册持进网作业证 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

5、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 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补贴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 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充电设施

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交流充电设施

补贴上限标准

600元/千瓦

300元/千瓦

二)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学校、医 院、公园、体育场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包括 水、电、气、采暖、有线电视、联合收费)等主要城市公共服务 单位配套开放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充电设施投 4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充电设施

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交流充电设施

补贴上限标准

800元/千瓦

400元/千瓦

(三)对建设集中式充电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

 

投资20%的财政资金补贴。

四)本补贴所指充电设施投资包括形成被补贴企业固定资 产的专门用于充电系统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 地、土建及外部公用电力设施等投入;本补贴不与其他政府资金 补助政策兼得。

补贴资金申请必要文件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贴的企业,需提交《大连市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和材料:

一) 充电设施完成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情况;

三) 有关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四) 接网手续及电费凭证;

五) 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 充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八) 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告及充电设施投资 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

九) 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 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建成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建设 单位于每年2月上旬,对上年度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向所 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 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 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当年2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 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区上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后, 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完成及实际运 行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对建设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 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审 查报告和上述补贴标准,联合制定和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四) 市财政局按补贴资金计划拨转年度资金至市发展改革 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拨付资金。

、其他要求

-)补贴信息在指定网站上长期公开,公开补贴资金申报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明细项目及金额等信息,接受 全社会监督和举报。对于1年以内改变用途和功能的被补贴项 目,收回补贴资金;涉嫌骗补、截留等情节严重行为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2017、2018、2019年内建设的有效 项目,其中,2017年项目补贴上报时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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