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作者: 大连商务局 【 转载 】

各先导区、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为鼓励和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现将申报2018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条件及申报事项

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及海外营销平台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商“六体系”信息源主体

支持范围:为构建信息共享、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等“六体系”提供基础性、原始性信息及数据支撑的各类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企业。

支持条件:

(1)须为大连市注册,在大连市产生跨境电商交易或服务的平台或企业;

(2)与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运营,即时共享、传输、反馈或推送交易或支付、物流、查验、咨询、金融服务信息之一。

(3)信息源主体为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的,其业务单量须在200单(含)以上。

支持标准:

(1)对支持年度内交易额在我市排名靠前(前5名),以一定规模的真实交易信息,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交易统计监测、交易数据沉淀和交易信息分析有一定信息支撑和贡献度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对支持年度内交易单量在我市排名前3的平台企业,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对排名第4和第5名的企业,给予4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或支付、物流、查验、咨询、金融服务信息之一的各类平台和企业,给予20万元的系统对接开发资金支持。

支持年度:对2018年符合扶持条件的平台和企业给予扶持。

申报材料: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平台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大连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与其对接运营并即时共享数据信息的截屏材料;

5.交易单量排名前5的企业,需提供由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出据的2018年度企业交易单量排名的材料;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须提交由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2018年度业务单量在200单(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6.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项目

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⑴申报主体须为在大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大连的自然人,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⑵申报主体对外投(出)资及经营股权关系清晰。其中,申报主体为海外仓出资者(建设、购买)的,须对海外仓控股;申报主体属租用经营的,须整体租用单一仓体;

⑶申报主体具有境外投(出)资证明或海外仓出资(租赁)协议。

2.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 ERP系统(企业资源管理)、WMS系统(仓库管理),其中ERP系统须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之一;

⑵在能够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仓储、配送的同时,提供本地通关、入库分拣、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2 项服务;

⑶仓储面积达到 5000(含)平方米以上;

⑷服务外贸经营主体100(含)家以上,其中从大连出口的外贸经营主体须在25家(含)以上;

⑸租用经营的海外仓须为单一型仓体,且由一家经营主体单独租用并运营。

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出资或租赁费用30%的资金支持,且每家企业不超过600万元(含)。

支持年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8年实际出资或发生的租赁费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海外仓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 1);

2.申报主体的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或合法经营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国内)、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经营证明材料;

3.公共海外仓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或租赁方情况、建设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功能情况、未来两年业务拓展计划等内容;

4.海外仓出资及租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者是海外仓出资并经营主体的,需提供公共海外仓的境外投(出)资证明(建设或购买)或协议或可证明出资的其他材料、海外仓投资及股权结构证明,并说明海外仓出资控股与面积情况;申报企业只是海外仓经营主体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运营的海外仓面积,还需提供租赁缴费证明;

5.100家(含)以上服务对象(外贸经营主体)名单和相对应的服务或合作合同(协议),以及外贸经营主体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支付公共海外仓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其中从大连出口的外贸经营主体不得低于25家);

6.与服务对象(外贸经营主体)名单相对应的从大连出口的业务单据;

7.海外仓月均发货单量情况说明及系统发货截图;

8.申报主体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9.公共海外仓 ERP、WMS 系统应用开发合同、功能说明、系统首页与功能截图;

10.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1.介绍公共海外仓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三)海外展销运营中心项目

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⑴申报主体须为大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⑵申报主体为展销运营中心出资者(建设或购买)的,须对海外展销运营中心控股;

⑶具有企业境外投(出)资证明或出资(租赁)协议或可证明出资的其他材料。

2.展销运营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⑴须为在大连注册的企业或大连投资者出资、控股并经营,或者由在大连注册的企业(或大连的经营者)运营;

⑵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服务功能:在可提供当地线上线下展销服务,并在线上生成订单信息的同时,还可提供下列服务之一:货品分拣、包装及递送服务;大型展会、对接等市场引流和开拓服务;产品进口国报关、报检、清关、产品交割、贸易结算服务(之一);境外出口贸易服务;

⑶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

⑷除运营者展销自身供应商品的自营模式外,展销及运营中心服务外贸经营主体须在50家(含)以上(线上及线下),且从大连出口的外贸经营主体须占比较高(前3名);

⑸展销及运营中心为我市经营者与我市以外其他经营者合营的,我市经营者的经营面积须占整体商用面积的50%(含)以上;  

⑹展销及运营中心线下入驻的企业中,须有20家(含)以上数量的企业(含外埠企业)进行线上展销。

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出资或租赁费用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含);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3000平方米以下,给予出资或租赁费用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含)。

支持年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8年实际出资或发生的租赁费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或合法经营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国内)、海外展销运营中心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或其他合法经营证明材料;

3.展销及运营中心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4.海外展销运营中心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或运营方情况、建设与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功能情况、未来两年业务拓展计划等内容;

5.申报主体属展销运营中心出资(建设或购买)的,提供境外投(出)资证明、股权结构及控股证明材料,并说明情况;申报主体为租赁并经营展销运营中心的,需提供可证明经营展销运营中心面积占比超过50%的材料,并说明情况;

6.申报主体的境外出资证明材料或展销运营中心出资(租赁)协议及租赁缴费证明复印件;

7.展销及运营中心入驻企业清单及对应的入驻与服务协议复印件,入驻企业(50家或以上)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以及其中大连外贸经营主体占比的排名情况说明;

8.线上企业(20家或以上)销售的相关证明(包括两笔或以上线上订单、交易截图)与说明、线下企业的销售业务单据(每家企业两笔或以上)与说明;

9. 线上线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协议及系统功能截图;

10.展销运营中心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1.介绍展销运营中心的视频,内容包括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入驻企业情况等。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二、申报与资金拨付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市县和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

经项目所在区市县和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和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在2019年11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并将纸制材料和电子版同时上报至大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地址:西岗区唐山街2-6号;电话:83780790;联系人:魏小倩。

(三)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依据本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将统一移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告知申报单位。

(四)事务所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本文件逐项审核申报项目和材料。对申报项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五)公示与资金拨付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一栏中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待财政资金到位后,将由市商务局统一拨付资金。

三、要求

(一)遵循不重复建设原则,对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二)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后,申报单位需填报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5月1日前上报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

1、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所有申报项目均不予支持,并取消该单位此后的申报资格。

2、对骗取“资金和贴息”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18〕468号)执行。

 

附件: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模板及说明附件及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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