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连市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 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断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企 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2017〕5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在大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担 的,已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科技部立项 批复,并在大连本地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课题)。
第三条 配套支持项目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列入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 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 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配套资金待国家立项后,以国家财 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补助资金使用及开支范围,原 则上用于项目单位的研究和开发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同一项目(课题)市本级财政已通过其它资金形 式予以补助的,已补助资金应一并计算为配套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集 中发布征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不再 受理。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大连市 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科技部下达的 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
(三) 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 复印件等。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归口管理项目国 拨经费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材料进行 汇总。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审核的国拨 经费到位数,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九条市财政局按照年度支持计划将资金分别拨付至项 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 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须同时报项目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加强跟 踪及管理。当配套支持的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中止或 撤销时,项目主管部门应负责及时调整或收回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 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同时停止其3年内申报市级 (含)以上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中介机构审核资格 等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项目 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 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 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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