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20〕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
第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量的原则;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现存经依法拍卖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未到期的继续执行;许可已超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置规范性评估。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但占用公共资源的,考虑到历史成因等综合因素,可由广告经营者申报,给予一次申请延期机会,按当年拍卖价格缴纳相关费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延期期满后,按《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重新拍卖。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且占用非公共资源的,由广告经营者与点位产权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经办理占用道路审批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评估。
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且在广告设施合同期内的,由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设施的安全、规格等进行规范整治。合同到期后,设施设置人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
不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对未经审批占用道路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评估。
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的,考虑到历史成因等综合因素,可由设施设置人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道路许可手续。尚在合同期内的,由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设施的安全、规格等进行规范整治。
不符合《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设施设置人自行组织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中载明的样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须符合电业及市政管理规范要求。在户外广告经营期内,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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