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住房货币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制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自主确定缴交比例标准、发放和存储形式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对企业住房货币补贴政府不再指定收缴机构,企业可将住房货币补贴款直接发放给新职工,个人可不再缴交住房货币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税收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后,依法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确定企业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交比例、发放、储存形式等。二是明确了对企业住房货币补贴政府不再指定收缴机构。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税收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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