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作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 转载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加强稳就业工作,现就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5号)和《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8号)精神,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提高普通性稳岗返还标准的统筹地区,要尽快补发返还资金。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1.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

  2.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就业、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400元,各市可根据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及企业职工人数等情况调整确定本地具体补贴标准。

  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3.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本通知中所称“企业”是指在我省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停工停业”是指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体停工停业或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停业状态。

  三、以工代训补贴申领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每月申领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无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申领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的,还需提供有关人员身份类证明、《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附件2);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附件3)。

  企业首次申领补贴时,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补贴政策实施前1个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补贴政策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可不提供),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每月申领补贴人数总体情况的重要参考。

  (二)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的企业,可采取电话抽查或实地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当月申领补贴人数如超过上月20%的,企业应作出说明,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赴企业实地复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补贴。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于7月1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各市就业工作需要,细化实化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合理确定政策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和补贴标准。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市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结合本地重点关注企业清单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精简申领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各地要持续发力,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指标任务,并确保在6月底前,实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全程网办。

  (三)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各市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要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统筹安排援企稳岗和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月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2.月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3.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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