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行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作者: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转载 】

近期,我局频繁接到物业行业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项,为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公民申请公开效率,避免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项的重复申请,便于公民更快捷高效的获取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物业行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等各项备案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用房等政府信息是由各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材料、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请依法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二、不存在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3月8日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也同时废止,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当前资质信息为不存在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公开内容。

三、非申请公开范围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12345或8890平台提出。

特此告知。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