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依规予以注销的通告

作者: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 转载 】 2020-07-29

船舶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现辽大中籍部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见附表),船舶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长期失联,请通告内船舶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自本通告发布起十个工作日内到中山渔政管理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505号,联系电话:82900073)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予以注销。

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船明细表
序号船名船舶类型渔船所有人名称双控功率船体材质作业类型总吨位船长捕捞许可证
签发时间
证书有效期
1辽大中渔运15005捕捞辅助船宋维昌784钢质
8426.92015-04-102018-04-09
2辽大中渔15219国内捕捞船李玉强31.6钢质拖网2916.52015-04-022020-04-01
3辽大中渔15220国内捕捞船李玉强31.6钢质拖网2916.52015-04-022020-04-01
4辽大中渔25036国内捕捞船于志文136钢质拖网8427.332015-07-152020-07-14
5辽大中渔25037国内捕捞船于志文136钢质拖网8427.332015-07-15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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