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破解束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壁垒,着眼解决当前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性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聚焦积极营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着力构建大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协调、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政策服务、诉求办理、创业激励等制度机制,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大连勇当新时代东北振兴“跳高队”、“辽沈战役”急先锋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立机制
(一)工作协调机制
1. 健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统筹抓好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单位研究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提请领导小组解决企业反映的共性和难点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区)
(二)权益保护机制
2. 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经调查审查确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涉企案件,可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犯罪行为的危害对象、手段方式、规模、涉案金额、持续时间、发生次数、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充分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情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的不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3. 推行市场主体免罚清单制度。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服务事项专栏查询“免罚清单”,对清单规定应“免”而实际经营中未享受到“免”的事项,可向12345热线反映,也可通过拨打对外咨询电话直接向清单事项所属部门反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4. 优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在大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知识产权维权导航手册,通过“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入园惠企”等活动宣传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救济途径。民营企业遇到专利、商标、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通过行政保护、民事诉讼和调解方式解决。涉及行政保护的,按照管辖权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由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并可对赔偿数额调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及民事诉讼的,按照管辖权分别由市法院、西岗区法院或开发区法院受理;涉及人民调解的,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涉及仲裁的,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向大连仲裁委申请仲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大连海关、大连仲裁委〕
5. 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拖欠问题跟踪督办。中小企业可通过大连市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平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账款问题进行投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投诉线索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投诉线索转交处理单位;处理单位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最长不超过90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地区)
6. 开展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升级活动,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解决企业纠纷,健全规章制度”为重点,组织律师通过点对点、订单式、云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之家,设立维权服务部,开展维权服务。开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聘请专业律师值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受理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
(三)公平竞争制度
7.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及时贯彻实施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市场准入环节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等相关单位,各地区)
8.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进一步清理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各地区)
9.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出台的规定和措施不得损害和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市场主体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接到市场主体通过12345热线举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反馈举报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四)政策服务机制
10. 涉企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政府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要充分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要求,畅通企业、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制定重大决策的渠道,确保涉企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市营商局负责对有关重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11. 建立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后,制定部门要及时主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涉企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载体,精准推送给政策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并加大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力度。依托大连政务服务网,持续升级“惠企政策服务”栏目功能,增加多维度、精准化推送手段,完善涉企政策与企业匹配“靶点”信息和算法策略,企业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辽事通“e大连频道”接收、查看与自身相匹配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地区)
12.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各相关单位和各地区负责梳理本条线国家、省、市级和各地区的相关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建立清单,市营商局汇总并动态更新“免申即享”政策和服务清单,优化兑现流程,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等手段,精准匹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市场主体,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实现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企业可以通过辽事通“e大连频道”查询“免申即享”政策和服务清单。(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地区)
13. 建立智慧人才服务机制。落实“兴连英才计划”,依托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免申即享”政策待遇;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审核,实现“一次不用跑”、“即申即享”。在大连人才网开通人才招聘、人才需求、人才公寓等服务功能,提高人才办事效率,实现“一网通查”人才政策和需求信息。〔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各地区〕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4. 建立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制度。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未达到受案、立案条件的,审判机关在进行诉讼保全过程中,以尽可能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实现司法无事不扰。落实执法检查审批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行政执法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15. 畅通拓宽政商沟通渠道。完善服务民营企业专员联系制度,每年更新全市“服务专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企业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中小企业”专栏中进行查询。“服务专员”为民营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解决政商关系中“‘清’而不‘亲’”影响服务企业质量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地区)
16. 完善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以提升能力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引导各级干部既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又要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规范联系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
(六)诉求办理机制
17. 为民营企业办实事。市工商联通过多种形式收集、汇总民营企业问题诉求,甄别梳理后进行分类办理。对具有一定代表性、部门能够直接解决的事项,及时横传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对具有共性特征、解决难度较大的重点事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工作专班推动解决。对诉求办理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诉求事项办结后,结合企业满意度进行销号。(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委财经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
(七)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18. 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提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评比中民营企业家的推荐比例。市企业联合会积极推荐我市企业家参评“全国优秀企业家”和“辽宁省优秀企业家”。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参加领军人才培训班,开展赴大型企业集团实训研修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19.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内生动力。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抓好督促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上下贯通落实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注重示范引领
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做好调度工作,支持大胆开拓创新,探索解决我市民营经济短板问题的有效路径,梳理总结全市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成效经验,结合实际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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