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作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转载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函〔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企业可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三、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应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五、各市在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做好电子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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