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字〔2019〕101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工作。根据全省药品监管工作安排,现就我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行政审批局,以下均简称市局)不再受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工作;已受理尚未做出审批决定的,应按法定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批。 二、各市局已核发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企业后续变更、延续换证时,省局将重新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取消筹建审批,应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辽药监药(市)管〔2019〕29号)要求,并在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获批1个月内取得至少10家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省局将在1个月后开展延伸检查,对没有达到10家门店的,依法撤销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业可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查询办事服务指南,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等2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审批的通告》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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