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将我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调整为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责是:
一、审核受理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管理辽宁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
六、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职业病鉴定有关工作情况;
七、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一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4-23391798。
附件:辽宁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图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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