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在全省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加快推进国家编码标准在我省的应用、维护和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及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依据国家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推进数据信息动态维护、更新衔接和推广应用,实现国家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应用于全省药品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医保基金监管等医保业务全流程,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为新时期全省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二、建立健全药品编码数据库
(一)建立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总体安排,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医疗保障药品编码规则和方法,并发布了新版《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在以往医保药品代码对应到注册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延伸到包装包材,首次实现一物一码,为医保精细化管理打下基础。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药品编码规则和方法,以新版医保药品代码(以下简称药品代码)为主键,对接国家医疗保障局定期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数据信息,完善我省按有关政策维护的数据信息,建立了《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的数据字典,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信息数据集》(附件1)、《中药饮片信息数据集》(附件2)和《医疗机构制剂信息数据集》(附件3)。
(二)推进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的衔接。
1.与旧版药品代码库的衔接。此前,旧版药品代码库已更新维护至V4.03版本。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发布后,旧版药品代码库停止更新,设置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过渡期内,以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为主,旧版药品代码库为辅,优先使用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数据。新上市的旧版药品代码库中未收录的药品,按照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信息比对。过渡期结束后,旧版药品代码库将停止使用,全面使用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
2.与辽宁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以下简称省集采药品)信息的衔接。此前,省医保局通过数据库比对、人工审核比对、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已实现药品代码与省集采药品信息的映射。对于已挂网但尚未获取药品代码的药品,设置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过渡期期间相关药品可继续挂网采购,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获得药品代码的药品,将停止其挂网采购。
三、药品编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
(一)国家发布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依据国家定期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我省相关政策调整,原则上按季更新维护和发布实施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对于“变更标志”数据项为“新增”的数据条目,发布日期即为开始实施日期。对于“变更标志”数据项为“删除”的数据条目,发布日期即为终止日期,设置1年的过渡期,消化此前生产的已流通市场的药品库存。对于“变更标志”数据项为“修改”的数据条目,修改数据为药品基本信息的,设置1年的过渡期,此前生产且已流通市场的、符合修改前信息的库存药品在过渡期内可按原药品代码对照使用;修改数据项为医保目录信息的,按我省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时间使用。
(二)省集采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按照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和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医保分类政策,配合省集采药品的执行时间,及时更新维护并发布实施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在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相关工作时,将药品代码作为必备信息,未获取药品代码的不予挂网采购。
(三)其他数据的更新维护。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定期更新维护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中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数据信息。对于药品价格、供应、使用、招采、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将视情实施动态调整。
四、药品编码标准的推广使用
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由省医保局统一建立、统一发布、统一维护,各市不得自行修改。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全面用于全省药品医保政策制定、招标采购、经办管理、基金监管、信息传输和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对照时,在与省集采信息衔接过渡期内,药品代码与省集采药品信息已实现映射的,通过药品代码或“辽宁省招采流水号”完成数据信息维护和比对;未实现映射的,通过“药品本位码”和包装包材等数据信息为组合主键完成维护和比对。衔接过渡期后,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药品代码或“辽宁省招采流水号”完成数据信息维护和比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全省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提升医保治理标准化水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及各市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精干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从构建全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入手,周密实施医疗保障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
(二)夯实基础,强化管理。通过全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化建设,强化招标采购、医保经办和基金监管以及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和费用结算的精细化管理,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药品编码标准在智能监控和数据分析的积极作用,并为其他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落地积累经验。首次发布的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版本号为NV1.01版(附件4),随本通知同时发布实施。请各市及时下载相关数据信息,于4月25日零时前优先完成国家组织带量采购第二批相关药品数据信息更新维护,并于5月20日前完成其余全部药品数据信息更新维护。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同。全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标准化建设,由省医保局组建标准化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信息交互机制。省级标准化工作专班负责及时获取国家数据信息,更新维护发布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药品招标采购执行前将匹配药品代码后的省药品集采信息提供给标准化工作专班。标准化工作专班完成信息更新维护后在全省发布实施。各市及省直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更新维护,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在药品采购、流转结算、基金监管等环节全面应用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及药品代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药品工伤保险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附件:1.西药和中成药信息数据集
2.中药饮片信息数据集
3.医疗机构制剂信息数据集
4.新版药品编码数据库(NV1.01版)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