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1993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