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1993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