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决定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安全,保护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协助邮政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快递业的相关机构(以上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快递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事项,并承担地方事权部分的支出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等制度,确保快递服务安全。在收寄快件时,应当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对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文明驾驶车辆。
五、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交通工具,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实施统一编号、统一标识。
六、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通行区域和时段,对符合第五条规定,具有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的快递专用交通工具给予通行便利。
七、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支持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共享,提升配送效率。
八、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区域中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快递服务贸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自贸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跨境快件分拨中心。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支持电商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协同建设。在规划建设的电商园区内或周边安排快递、仓配用地,满足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仓储及处理需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园区与电商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九、省、市、县人民政府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新建扩建县级快件中转集散中心。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业务量较少的乡镇建立合作网点。
十、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快递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便利。对辱骂、殴打快递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十一、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快使用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交通工具,逐步提高新能源交通工具使用比例。
十二、机关、企业事业、学校以及社区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协商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期,机关、企业事业、学校以及社区物业服务等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置临时投递点,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服务。
十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第三条规定,未建立和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等制度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以及快递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五、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