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印发《税务会计师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中总秘[2020]119号 【 转载 】 2020-12-29

综合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机构,各持证人员:
  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项目培训发展实际,税务会计师项目证书自2021年起实行免费电子签注。为方便持证人员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并申请电子签注,现印发新的《税务会计师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会计师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税务会计师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通过税务会计师考试,获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会计师证书,是证书持有者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根据《税务会计师项目规程》相关规定,取得税务会计师证书者,应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特制订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税务会计师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税务会计师证书(含专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能力证书)每三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二条 税务会计师证书的签注内容为:持证人员过去三年期间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条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中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初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认可的签注依据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取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地方协会、行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3.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系统举办的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或开具相关培训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4.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5.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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