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载
】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财政、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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