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载 】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财政、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