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奖章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和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加强和改进文华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和影响力,我部对《文华奖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文华奖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以下简称“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国家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遵循文艺规律,尊重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条 文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表演奖。
已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再参加文华奖评奖。
第三章 评奖对象
第五条 文华大奖的评奖对象为:国内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的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曲艺、木偶、皮影戏类和主题音乐会、歌舞晚会等。
文华表演奖的评奖对象为:国内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文华大奖的评奖标准为: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国家艺术形象,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文华表演奖的评奖标准为:德艺双馨,秉持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较高的艺术成就,表演艺术风格独特,在本专业艺术领域具有代表性;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五章 评奖机构
第七条 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八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专家评委按照统筹兼顾、门类均衡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群众评委由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推荐产生。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文华大奖评选分申报、初评、终评三个阶段,文华表演奖评选分申报、评选两个阶段。
(一)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文华奖申报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可直接申报。
(二)文华大奖评奖
1、初评
文华大奖初评以评委观看录像的方式,分京剧昆曲、地方戏曲(含曲艺木偶皮影)、话剧儿童剧、音乐舞蹈杂技四个类别进行。
2、终评
文华大奖终评在中国艺术节期间开展,以评委观看现场演出的方式,分京剧昆曲、地方戏曲(含曲艺木偶皮影)、话剧儿童剧、音乐舞蹈杂技四个类别进行。入围终评的剧目须参加当届中国艺术节,不能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
(三)文华表演奖评奖
文华表演奖评奖以观看录像的方式,分戏剧(含曲艺木偶皮影)和音乐舞蹈杂技两个类别进行。
第十条 进入文华大奖终评的名单和文华表演奖评奖结果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章 奖励和推广
第十一条 文化部在中国艺术节期间举办文华大奖和文华表演奖颁奖仪式,对获奖剧目和演员颁发证书、奖牌(杯)和奖金。
第十二条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获奖剧目和获奖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把获奖剧目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组织、督促获奖剧目和演员继续深入基层演出,加大对获奖剧目和演员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十三条 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规范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现象,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评委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参评作品或个人研讨会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剧目、个人的评奖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和回避、保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演出场次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乃至所获奖项等处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文华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在评奖过程中接受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十章 评奖经费
第十七条 文华奖评奖经费由文化部从国家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文化部批准后,由文化部艺术司负责组织实施。每届文华奖评奖应根据本章程制定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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