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 2019 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 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2019 年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要求,根据《甘井子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 案》,设立甘井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简称“专 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专 项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 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井子区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 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 理和服务等方面。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 一 ) 专利导航补助。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专利导航分析, 被确定为市产业专利导航研究项目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 给予 10 万元补贴;对我区重点企业开展企业导航,被确定为市 企业导航研究项目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给予 5 万元补贴。
(二)专利奖奖励。支持参与国家、省、市专利奖申报评选,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8 万、 5 万元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 给予 5 万、3 万、2 万元奖励。对获得大连市专利一等奖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奖的,按照最 高级别的奖项标准给予奖助,不能同时兼得。
(三)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资助。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对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 50 件,PCT 申请不低于 10 件的高价值知 识产权组合,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区内企 业、高校、科研等机构申报市高价值知识产权 (专利) 培育示范 中心,对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0 件,PCT 申请不低于 10 件,有 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 100 件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四 ) 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助。对权利人获农产品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授权使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资金资 助;对申请人获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推广使用农产品地 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资金资助。
(五)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5 万元补助;初次认 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2 万元补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按 照最高级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能同时兼得。
(六)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对初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 理体系贯标认证的,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助 ( 以实际认证费用 发票为准 )。
( 七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补助。鼓励区内企业等机构开 展企业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年运营知识产权数量超 过 500 件或知识产权运营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运营补助;年运营知识产权数量超过 1000 件或知识产 权运营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运营补 助;对年运营额超过 3000 万元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奖励资助。
(八)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和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补助。对 市认定的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年在孵企业 10 家以内的,按照每 家 2000 元/年标准,给予创客空间资金扶持;年在孵 10 家以上 知识产权企业的,给予创客空间 3 万元资金扶持;年在孵 20 家 以上知识产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资金扶持;年在孵 30 家以上 知识产权企业的,给予 15 万元资金扶持。认定知识产权创新创 业基地,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资助。
(九)知识产权产业联盟补助。在区内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
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联盟的,给予区内联盟牵头单位 30 万元资金支持。
(十) 知识产权质押融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 的 3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十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 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给予 3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 权服务品牌机构单位,再给予 3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知 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给予 2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 市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单位,再给予 2 万元奖励。同一项 目 同一机构获得同一年度省、市认定的,只享受一次奖励,不能同 时兼得。
(十二) 引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对在我区设立分 支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区设立总部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 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 履行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评审 结果公示等程序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 以区知识产权局名义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对申请
资金进行程序性审核,通过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项目承担 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对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 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 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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