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辽政办发〔2022〕22号)、《辽宁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辽政办发〔2022〕1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制造业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高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培育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择优立项、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等,指导各市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及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业链领航企业;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
(二)服务型制造。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等;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支持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开展服务型制造模式推广应用等。
(三)企业创新管理。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咨询、精益管理培训、精益管理进千企等活动。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培育优质企业相关的重大峰会、论坛、研讨及举办创新创业等重要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奖励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管理咨询、工业设计服务,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补助;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
(二)奖励方式。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评工信部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和全国食品工业“三品”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0万元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称号的不兼得,以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其他新设立的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培育优质企业相关的重大峰会、论坛、研讨等重要活动,开展精益管理培训、工业设计大赛、精益管理进千企等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安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省级择优确定项目或事项。
第九条 对第七条(一)中所列支持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申报项目,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对第七条(二)中所列奖励事项,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第七条(三)中所列支持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
第十条 各市应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并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资金申请书等申报材料,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不得申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各市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市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20〕3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直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对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变化,将适时作出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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