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辽宁省工信局 【 转载 】

辽财经规〔2022〕5 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辽政办发〔2022〕22 号)、《辽宁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行动方案》(辽委办发〔2022〕3 号)、《辽宁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辽政办发〔2022〕15 号)等有关要求,按照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1〕3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推动工业率先振兴,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择优立项、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清单化管理、项目化实施、工程化推进。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工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各市及相关部门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  支持领域:

(一)改造升级“老字号”。聚焦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以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为核心,提升装备制造业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及系统集成的智能化水平。推动规模以上工业老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服务化转型、设备更新改造等。

(二)深度开发“原字号”。聚焦规模化、精细化、高级化,实施重点产业的补链、延链、强链,支持加快迈向价值链供应链中高端。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产业、冶金产业精深加工及菱镁产业转型升级等。

(三)培育壮大“新字号”。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项目。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先进农机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辽政办发〔2022〕22 号)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及重点方向。重点支持加快建设 3 个万亿级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世界级石化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世界级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数控机床、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 12 个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千亿级产业集群;集成电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 10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2.《辽宁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行动方案》(辽委办发〔2022〕3 号)“数字辽宁工程”“万亿级产业基地培育工程”重点项目,推动稳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快推进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推动制造大省向智造强省转变。

(二)支持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征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3.支持“原字号”“老字号”企业规模原则上应为大型工业企业。即从业人员 2000 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支持“新字号”企业原则上应为中型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年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 4000万元及以上。

4.鼓励申报具有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大项目,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跨地区和跨行业资源整合、示范性强、特点鲜明、成效显著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支持内容:

(一)技术改造升级。支持项目建设和改造,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质增效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支持重点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和超低排放改造升级等绿色化改造,支持重点用能设备推广应用和更新改造。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 1 亿元。

(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以“数据化、智能化、平台化、生态化”为主线,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和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安全”等建设;培育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新业态,支持智能化装备、工业软件、工控系统等应用,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上链上标识”,开展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和管理体系贯标。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3000 万元。

(三)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支持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学研用融合;支持新产品开发产业化和未来产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应用;推动创意设计能力提升。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 1000万元。

(五)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支持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高质量发展项目、试点示范、解决方案等活动,鼓励参与国家级、省级荣誉或称号认定和评比活动;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试及制造业绿色等诊断评估服务;提高头部企业本地配套能力,支持“一条龙”项目攻关;落实省级工业稳增长、产业链建设实施方案;支持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培育,促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方面相关的重大会议、展会、赛事等重要活动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揭榜挂帅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对采取保险保费补贴、以奖代补及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的,可不受第六条规定企业类型和第七条规定支持环节投资额条件限定。

(一)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方式的,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的 50%提前拨付,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或各市开展项目验收,事后清算,多退少补;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等支出)总投资额的 30%,补助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采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方式的,对企业新建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等支出)或实施技术改造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的,主要解决制约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痛点堵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卡脖子”难题,征集并经专家论证后公布揭榜挂帅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

(四)采取配套补助方式的,承担集成电路等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的,对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有较大作用,具备成果转化条件及产业化应用前景的,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项目资金 1:1 比例安排。对单个项目配套资金超过 2000 万元(含)的,报省政府审议。

(五)采取保险费补贴方式的,按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应用发生的保险费予以补贴。

(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争取到国家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星火.链网”骨干节点等项目,创新类平台、国家级示范基地(园区)、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成果转化以及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专项计划(或转化应用目录)的企业(项目),高端装备、重大成套装备及关键核心部件、关键基础零部件的协同研究应用、智能化装备、工业软件、工控系统应用,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产业平台、试点示范、绿色制造、诊断服务、推广应用、揭榜优胜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主要包括标准制定、诊断服务、推广应用、会议活动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项目申报

第九条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安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省级择优确定项目或事项。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项目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指导各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及省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并进行审核推荐。推荐项目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予支持。各市及省相关部门将申报书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和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项目开展申报材料和数据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或认定的企业(项目)及采取配套补助方式等符合条件的,可免于申报和审批,直接享受相关补贴,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除涉密项目外,原则上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时间分解任务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指标。要建立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市及省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对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变化,将适时做出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经规〔2020〕5 号)中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印发的《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经规〔202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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