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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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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政办发〔2018〕3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经合局  联系电话:86395272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旅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旅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及大连市关于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创新、创业、创投互动发展,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大连市科技中心、旅顺绿色经济区建设,实现调结构、促转型,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 号)的精神,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7〕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顺创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是由旅顺口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动员、引导和集聚社会资本,打造私募股权基金板块,加大对符合旅顺绿色经济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融资支持。

第三条 引导基金暂以旅顺口区经济合作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为出资法人。引导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对子基金投资“参股不控股”,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扶持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实现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投资方式,运营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统筹安排,2017年底前实际到位 2000 万元,以后分年度根据投资项目及投资进度拨付。引导基金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进行资本追加和调整。

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来源。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区政府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常委及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财政局、经合局、经信局、科技局、审计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工作,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经合局。

第八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选择一家具备丰富母基金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受托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最近 3 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五)严格按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负责为旅顺引导基金引入具有丰富产业投资经验、符合旅顺产业规划、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创投企业;

(三)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四)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派驻代表, 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由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必须保证至少 3 名管理公司的关键人士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区政府代表有一席位,并有一名外部专家。每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引导基金办公室可派观察员列席。区政府代表对不符合引导基金相关协议中规定的投资、不符合旅顺口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有一票否决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主动、定期汇报引导基金运营状况、投资决策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所有项目决策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方可执行,所有重大项目决策经区委常委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与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超过委托管理引导基金总额的3%。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对象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设立和备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所投子基金必须在旅顺口区内注册,子基金需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旅顺口区内的企业或项目,投资旅顺口区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旅顺绿色经济产业规划,重点支持高端制造、健康颐养、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风控、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以同股同酬投资或让利性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注重投资技术的组合搭配,根据项目实际与风险收益状况审慎决定。

第十六条 对投资我区已有或拟落户我区的企业项目,为更加体现引导实体经济发展和扶持作用,可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做好风险补偿及投资损失准备。

第十七条 投资域外的企业项目,要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可持续性,做好尽职调查,严格评估项目前景与子基金盈利能力,加强风险防控,维护母基金安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 20%,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个别具有战略意义的创新创业项目确有必要突破原则限定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按事先约定或评估确定退出价格。引导基金参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在所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的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为控制风险,引导基金应明确领导小组等组织构架和职责,设置所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设立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等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有效。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新创业企业时, 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新创业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在所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审计和资金托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区政府出资机构负有定期汇报引导基金运营状况、投资决策等重大信息的责任,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引导基金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及其受托审计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及凭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办公室应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办公室应选择有丰富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的安全保管、按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和清算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事项。引导基金办公室会同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托管银行应向引导基金办公室出具引导基金托管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引导基金经营情况分析、费用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及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银行应在收到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引导基金托管报告。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经区政府同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可以终止本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引导基金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一名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引导基金进行关闭和清算。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合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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