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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大连市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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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部门: 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86395270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依据《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大经信发〔2017〕338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大经信发〔2017〕338号)文件的要求,大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工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条 中小企业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经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新的突破,且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首批次产品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认定范围

    重点支持机械装备、化工建材冶金、电子等主导产业的工业制造类产品,优先支持政府重点扶持、技术合量高、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制造类产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入资格,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二年以上。

    2、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信用优良。

    3、企业生产各种类产品质量优良,没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題,且没有用户投诉和法律纠纷。

    (二)申报新产品的基本要求

    1、新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导向政策。

    2、新产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技术具有一定创新水平。

    第五条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申报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新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效益情况介绍,且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做出声明等)。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产品实物照片等。

    3、需提供新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查新报告。

4、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新产品,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5、自主研发的新产品需企业制定标准,到质监部门备案;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6、新产品采用相关发明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的,应提供许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

    7、新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可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的,可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9、其他材料。企业可提供征信证明材料、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获奖文件复印件等。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填写《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核实与推荐上报。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以文件形式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3、专家评审认定。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新产品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结果公示发布。经专家审查、评议,同意推荐的新产品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网上公示发布。

第七条 扶持政策  

获得新产品认定称号的生产制造企业可自主投保“综合险”,享受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新产品认定称号只作为投保“综合险”使用,不能作为其它证明材料使用。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

    2、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中小企业新产品申报、推荐和核实工作。

3、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评审认定1-2次。

4、对企业弄虛作假的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大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同《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期限。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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