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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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