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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兼职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一)发布条件。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选、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四)遴选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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