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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小开资金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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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连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告》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5号)、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和《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函[2018]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大连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告》(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有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提出意见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

一、电子邮箱:dlhbdqcgg@163.com

二、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邮编:116001

 

联系人:杨松   联系电话:0411-82729867

 

附件1:

大连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5号)、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和《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函[2018]210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政府决定2020年开展大连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2020年10月31日前,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园区除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名单,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其中拟保留供暖燃煤锅炉名单应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二、兰炭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禁燃区内现有燃用兰炭等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的锅炉应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

    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0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保留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完成提标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烟气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200mg/m3,200mg/m3)。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和社会服务业商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动居民供暖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生产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的燃煤锅炉注销工作;各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五、燃煤锅炉有关清单请在市生态环境局-通知通告栏目下载。欢迎市民对锅炉整治名单外的综合整治对象进行举报。供暖锅炉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处举报,举报电话82479020;工业生产燃煤锅炉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处举报,举报电话83635104;服务业商用燃煤锅炉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举报,举报电话82729867。


附件2:

《通告》引用文件主要内容摘要

    一、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

第二条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

第三条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5号)

(二)现有企业

    2、省内其余13个城市(按国家要求,沈阳市已提前执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单台出力20t/h(14MW)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仍保留的20t/h(14MW)以下燃煤锅炉参照执行。

 

    三、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

    第三条: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第十三条: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按职责负责

 

    四、《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大住建发[2019]227号)

     四、项目归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服务业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或改为清洁能源项目。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供热管理部门开展清洁供暖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炉并网、改用清洁能源供暖和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信部门开展清洁供暖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或改为清洁能源项目。

 

    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下的热水锅炉、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中,用于城市供暖的10(不含)至20(含)蒸吨/小时蒸汽锅炉和7(不含)至14(含)兆瓦热水锅炉暂无替代热源的,经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可暂缓实施。

 

    六、《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函[2018]210号)

    2018年11月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从即日起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中高污染燃料控制范围,调整为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3月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类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中已改燃兰炭等不符合新管控要求的,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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