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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经营管控的通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0〕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严防疫情通过餐饮环节扩散传播,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经营者一律不得提供现场就餐服务,要采取打包外带或者网络订餐实施无接触外卖配送。 二、外卖要加强配送容器每日清洁消毒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送餐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订餐要一餐一封签,确保取、送餐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和食品不受到污染。 三、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应禁止集体性就餐,可选择分餐配送方式。 四、企业单位食堂应采用分散性就餐。 (一)就餐人数较少,有分散就餐条件的企业单位食堂要实行分餐,保证人员不集中就餐。 (二)不具备分餐条件的企业单位食堂要延长员工就餐时间,保证员工分批分散就餐,具体措施如下: 1.应采取分时错峰、岗位送餐、隔座就餐等分散式简餐或分餐配送方式,避免排队取餐。 2.保证每批就餐人数达到就餐人员安全距离1.5米的密度要求。 3.应统一员工就餐方向,避免圆桌和对桌就餐。 4.所有餐食饮品独立包装,取消公共区域自助添盛。 5.所有餐具统一由专门人员分发,取消自行领取。分发人员要做好防护。 6.食堂环境定期通风,进行就餐环境空气消毒。茶水间、食堂要准备消毒设施,对饮水机、咖啡机、电磁炉、微波炉等公用设施做好随时用,随时消毒。 五、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做好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六、各类餐饮企业须按照《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要求到属地防控指挥部进行复工备案。 七、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市餐饮服务经营管控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卫健、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托区(市、县)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严密链条,控制疫情传播。对拒不执行者依据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