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金融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市金融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并督促落实,做好辖内统筹协调工作。各地银保监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辽宁证监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监管的证券、期货机构及上市公司并督促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他各类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利用好相关支持措施做好复工生产。
省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强金融供给,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帮助省内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 1.为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短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开工延迟企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提出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增加贷款规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2.为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除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我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主要包括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物资供应等领域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生行业、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和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沟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利率,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3.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要切实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合理调整信贷安排,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为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提供低息政策性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要积极落实首批20亿元政策性紧急救助低息贷款。出口信保辽宁分公司要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功能,针对服务防控疫情相关企业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积极给予承保支持和服务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在贷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资金需求。 4.各地银保监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贷款做出标识,单独分类管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过桥资金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于金融机构“特事特办”发放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贷款,适当调整在审批程序、授信额度、贷款用途、受托支付管理、抵质押措施等方面监管检查要求;对疫情期间银行机构贷前尽职调查、贷后检查程序适当调整监管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贷款后续因逾期、欠息产生的不良贷款提高监管容忍度。 5.鼓励地方中小银行发挥法人灵活优势和地缘优势,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按照总行要求,合理调整宏观审慎评估相关参数;优先审批地方中小银行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发放;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向符合条件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各地银保监部门加强窗口指导,推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适度扩大同业授信额度,帮助地方中小银行补充流动性。支持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募集资金。 6.提供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银行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实际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之中,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重要医用物资等生产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通过交投平台转贷给上述范围内企业的贷款适用于财政贴息政策;大连市企业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7.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增信。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专项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以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 8.畅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直接融资,金融机构要帮助企业做好辅导,减免相关中介手续费用,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疫情期间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债券发行进程。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减半收取挂牌年费,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支援疫区企业经核实后减免会员费用、挂牌和发行备案费用,对已经取得股交中心证券发行备案通知书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企业适当放宽办理时限。 9.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实施征信保护措施。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债权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银行机构要充分了解客户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特定人群和企业的信用记录报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报送。 10.发挥保险服务保障功能。各保险公司要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 11.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2.发挥其他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租赁业务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信托公司要根据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有针对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鼓励消费金融公司采取推迟还款、减免罚息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或还款困难的客户给予支持。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充分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业务优势,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增加资金支持,适当降低融资利率,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二、优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服务 13.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在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业务时,金融机构可在外汇局指导下先行为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在业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备。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提高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购付汇效率。 14.简化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流程。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15.取消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事前和逐笔审核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经办银行加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为相关企业跨境融资提供便利。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取消借用外债限额,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登记。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报备。 16.便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接受境外人民币捐赠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业务。建立“特殊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银行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特殊跨境人民币业务,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着力做好企业复工后的金融服务 17.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科学研判市场变化,提前进行项目调研和项目储备,稳妥有序推进授信流程,满足全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企业开工复工、春耕备耕的信贷资金需求,减轻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影响,稳定发展预期。 18.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银行机构要将信贷规模、人力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继续向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倾斜,持续扩大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规模,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0%。 19.深入开展银企对接。持续开展双月座谈会、“百行千人进万企”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顾问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加强沟通联系,寻求金融支持。 20.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出现还款困难时,省担保集团利用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服务,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资金使用优惠费率。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地区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期间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费率的应急转贷服务。 21.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相关业务办理效率,灵活开展对于企业的尽调、贷后检查等服务,不因疫情原因拒绝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对于企业恢复经营所需资金,及时投放到位。 22.支持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银行、信托机构在疫情期间要科学合理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要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适当方式稳妥处理。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要适当扩大业务合作,支持证券机构在股票市场行情波动时对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弹性平仓,防范系统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