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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明电〔2020〕16号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织密兜底保障网,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跟踪排查 各地区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排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结合全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风险等级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在保证自身防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加强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区要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贫困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户为重点,不断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优化救助政策,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排查核实,对返贫、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要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二、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重点关注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和农村“三留守”等特殊困难群体,严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措施30条》,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等机构和重点人群防护。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和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三、做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区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区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四、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各地区要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发放不断不乱,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发放到位。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持续做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物价涨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妥善做好2020年提标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5%和7%以上”的任务要求,提前做好本地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关工作,测算提标幅度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实际,适当提高提标幅度。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一定期限的地区,经当地政府审定后,可按不低于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提标幅度提前启动提标工作。要制定相对统一的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并且始终保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兜底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要进一步动员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关爱帮助困难群众,以多种形式面向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心理疏导、陪伴支持等服务,预防、减缓和控制疫情的社会心理影响,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七、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凝聚工作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对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检查,进一步查找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物资保障、技术支持、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差距,及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政策精准落地,真正做到兜准底、兜好底、兜牢底。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