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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辽宁省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及款项使用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办〔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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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各类捐赠物资及款项使用管理工作,决定建立辽宁省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及款项使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协调捐赠物资管理和款项,建立捐赠信息系统,做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捐赠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确保物资捐赠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公开透明。

(二)建立会商机制。各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参加不定期召开的会商会议。

(三)受赠单位包括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以及由省民政厅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新增受赠单位。新增受赠单位由省民政厅负责联系,并以此机制开展工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分配原则

(一)建立省本级捐赠信息台账。为便于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捐赠物资统筹管理,由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省级受赠单位建立信息台账,及时更新定向和非定向捐赠信息动态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二)定向捐赠物资由受赠单位与接收单位联系办理交接手续,捐赠信息以台账形式及时更新。定向捐赠款由省慈善总会按捐赠人意愿直接转给受赠单位,并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三)为提高分配效率,直接用于疫情防护的紧缺物资须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由受赠单位与物资接收单位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更新捐赠信息台账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非定向捐赠款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根据省慈善总会提供的可使用资金额下达采购付款通知单,由省慈善总会为供货商付款。捐赠款凭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的拨款通知单、拨款凭证记账核销。

(四)各类物资分配要优先保障援鄂医疗队、三大区域救治中心、18家省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三、信息公开机制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开展正面宣传报道,以适当形式公布物资捐赠及款项使用情况。省慈善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等受赠单位(含新增受赠单位)负责向省委宣传部报送企业、个人重大捐赠信息。各受赠单位要及时在各自信息网络平台公布捐赠信息。

省慈善总会要及时规范做好相关捐赠款物的接收移交、管理使用、服务保障、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等工作,确保捐赠款物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境外捐赠绿色通道机制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6号)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现场海关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二)紧急情况下,对于持有省慈善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具的《证明》及《清单》,由各现场海关在做好登记并经关税处确认后,可先予以放行,后补办报关、减免税等手续。

(三)省民政厅要及时将新增加的受赠单位名单函告各直属海关、省税务局等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省慈善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等受赠单位,要于每日17时前将捐赠信息台账报送至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二)需入库的防疫物资,由受赠单位填写《非定向重要防疫物资入库表》发至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并在物资外包装上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供货单位等信息。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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