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大金局发〔2018〕95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大连市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保险是指我市保险业机构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的专利权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高管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关键研发设备损失保险四种保险业务。
第四条 科技创新企业向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科技保险时,生产经营应为正常状态,不存在经营及债务风险。保险机构应认真进行核保,避免逆选择风险。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科技保险业务出现赔付,在完成理赔程序后,按照赔偿金额的20%对保险机构给予补偿,单一企业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最高补偿保险机构100万元。如单一企业投保多个险种,交叉的保单年度不重复计算。单一保险机构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第六条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保险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保险合同、理赔相关单据;
(三)科技创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是高管、关键研发人员或关键研发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证书或其他证明;
(六)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报本细则补偿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可提供复印件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请市科技局核实科技保险投保时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企业。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偿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保险机构兑现。
第八条 大连银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科技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金融局适时组织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定期向市金融局报送科技保险业务开展及赔付支出情况。
第九条 保险机构须建立合理的代位追偿制度,对追偿收回的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市财政。获得风险补偿的保险机构要按季度向市金融局报送追偿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保险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即追回资金、取消资格,并追究申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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