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金局发〔2018〕101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的工作部署,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大连市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大委发〔2018〕26号)和《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大政办发〔2018〕130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落户投资,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大连市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大委发〔2018〕26号)和《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大政办发〔2018〕130号),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均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管理机构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
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均应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股权投资企业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管理机构,则其中一个管理机构符合本条所述条件即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二)其他股权投资企业须满足全部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2.如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已满两个会计年度,则其应具有2个以上(含本数)股权投资案例,如自成立之日起不满两个会计年度,则股权投资企业应具有5个以上(含本数)股权投资案例;股权投资企业在存续期内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3.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均为货币出资。
4.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投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5.具有完善的投资及风控管理制度,且投资标的企业已履行了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6.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近5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以上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其中风控负责人必须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股权投资企业以现金出资方式直接参与所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对该管理机构奖励50万元;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对该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万元。该奖励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内仅可领取一次。
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在我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单笔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被投企业所属行业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以及房地产业的除外。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股权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其所投资的企业应有效存续,不得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要求。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本细则中对被投资企业为科技创新企业和注册地在我市的要求,以被投资企业完成因本次投资所涉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点的状态为准。
第八条 被投企业在首次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前为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的,不列入投资额计算,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计算投资额时需按出资比例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
股权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进行多次投资的,申请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政策时,其可分次或合并申请奖励资金,计算投资额时视为同一笔投资。本款所述多次投资,均系该股权投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对同一企业实施的股权投资,即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投资款项的缴付日期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准日期均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
单个管理机构管理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政策时,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分别计算奖励资金。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某一笔投资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股权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奖励资金计算标准,该笔投资的所有后续投资均按照第一次申请时确定的标准计算,不可调整且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股权投资机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备案/登记的系统截图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知其备案/登记通过的邮件截图;
2.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托管理协议或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实行自我管理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大连市基金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市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三)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情况,外投资情况等);
2.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股权投资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实缴出资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银行缴款凭证等);
4.股权投资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股权投资企业为该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近半年的持续缴费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5.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及有关投资及风控管理的制度文件;
6.投资标的企业的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内部审批文件;
7.该企业对其他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说明;
8.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书面承诺文件;
9.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股权投资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10.审核部门认为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合伙企业除外)。
(五)自实际取得奖励奖金之日起5年内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不迁出大连市的书面承诺文件。
(六)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股权投资款实际汇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的证明。
(七)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工商核准文件,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的,还需提交被投资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
(八)由律师事务所就其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企业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表格制式文本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请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通知,申请企业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被投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致函市科技局予以核实,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情况致函市商务局予以核实。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管理机构兑现。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奖励资金的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报告表》和管理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告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自退出相关投资项目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提交投资项目《退出情况报告表》。
市金融局根据申请奖励资金情况建立大连市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库,跟踪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等方式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可进行修改和完善。本细则执行后,《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实施细则》(大金局发〔2018〕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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