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旅金发〔2015〕1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大对我区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按照《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2010〕688号)、《关于大连市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大财企〔2012〕228号)、《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再次补充通知》(大金局〔2013〕155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我区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区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章 扶持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等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五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在市级补贴不超过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贴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
第二条 企业于境内“新三板”挂牌的,按照企业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完成挂牌、成功升板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在市级补贴不超过40万元、40万元、60万元、16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贴10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40万元。
第三条 在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四板”市场)挂牌的,按照企业完成改制和完成挂牌两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在市级补贴各不超过2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贴各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四板”挂牌企业拟在“新三板”上市的,按照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挂牌、通过“新三板”成功上市三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在市级补贴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元16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贴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40万元。市级转板补贴额度最高为100万元(与直接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的不超过140万元补贴相同),区级转板补贴额度最高为25万元(与直接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的不超过3万元补贴相同)。
第五条 “四板”挂牌企业拟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确定保荐机构构、辅导验收、申报受理、成功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在市级补贴分别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与与直接申请公开发行上市所享受的300万元补贴相同)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补贴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与与直接申请公开发行上市所享受的75万元相同)
第六条 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首发和非首发),成功上市后,在市级补贴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按照上市进程申请,各阶段补贴可以兼得。但每家企业在每一阶段的区级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区财政将足额安排相关部门上市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需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公司红头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2、旅顺口区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3、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更名需提供工商备案通知复印件;
4、大连股交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复印件;
5、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在上市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明细(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8、申请辅导验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申报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保荐费用补贴、改制费用补贴,申请程序同上;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挂牌批复复印件;申请升板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升板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需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境外上市证明文件;
2、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一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下达资金。
第三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在“四板”市场挂牌及托管的企业方可享受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个所税缓缴扶持政策。
第五条 自2014年1月起,凡申请使用大连市上市补贴资金的企业,均应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托管(已完成申报的除外)凡申请使用旅顺口区上市补贴资金的企业,均应在区金融发展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报告有关企业上市的进展情况,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不予享受本通知企业上市补贴的资金支持。
本通知由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此页无正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金融发展中心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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