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诚信建设优化金融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大政办发〔2018〕38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断优化金融市场营商环境,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14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各金融市场主体诚信合作、有序展业,推动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金融市场主体诚信有序经营
(一)银行机构在授信营销和信贷投放过程中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及银行内部信贷管理制度,提高贷前调查质量,把控信贷风险源头,对于超过10亿元的贷款原则上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信贷支持,避免过度授信、变相违规放贷等无序展业行为。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各债权银行要共同遵守并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债委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大连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债委会决议,在大连银监局、市银行业协会的统筹指导下,定期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风险排查,前移风险关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应对措施,避免个别债权银行擅自行动。
(二)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组织和教育员工遵守市场秩序,提高自律意识,强化自律行为,培育诚信保险文化。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加强管理,禁止虚假宣传、诱导投保、违规销售行为。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健全规范理赔流程,建立快赔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证券、期货经纪类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平有序竞争,组织和教育员工遵守市场秩序,禁止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违规展业等行为。
(四)私募基金、众筹机构要坚持风险防控和非公开化原则,在资金和项目募集过程中,不通过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募集,不打擦边球。制定严格的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具有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进行募集,并对投资人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建立操作性强、过程严谨的风控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和素质培养,保障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合法性。
(五)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要保证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经营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经营过程中要合法合规,遵守资本市场纪律和监管规则,注重公众公司的社会影响,兼顾企业发展和社会效益双重责任。
(六)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报送虚假财务和经营数据、抽逃资本、吸收存款、超比例对外投资、截留信贷资金、变相增加企业财务负担等行为,杜绝从业人员道德和信用风险。小贷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模式,致力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突出差异化的经营特色和市场定位,不应过度追求大中型企业项目和短期利益。担保公司要以严格合规经营争取市场认可和平等合作地位,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
(七)企业要承担起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与银行等债权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出现资金困难时要积极落实自救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银行债委会等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严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推动跨行业金融及融资机构良性合作
(八)银行机构、担保公司、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企业在贷款到期前要提前与银行沟通续贷事宜,按照银行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授信申请材料。对于符合银企双方约定条件并且银行承诺续贷、放款的,银行要切实兑现承诺。对于符合担保条件并且担保公司承诺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要切实兑现承诺。坚决杜绝以非诚信手段抽贷压贷的行为。
(九)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互通,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在风险识别、资产保全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资金灵活等方面的业务优势,推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业务创新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展业和应对风险。
(十)银行机构和小贷公司要加强合作,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银行可以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贷公司给予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资支持。银行不得将小贷公司股东身份作为授信的禁止性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小贷公司股东借款应给予合理授信。
(十一)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要共同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贷后担后信息共享,协同开展贷后担后跟踪管理。对于发生的贷款违约,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应由担保公司进行代偿的,担保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代偿等合同义务;未进入代偿程序的,银行要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做好债务催收。银行不得对非国有担保公司限制合作,应积极与信用评级高、风控能力强、经营正常的民营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三、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二)倡导行业协会之间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在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与优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签署诚信合作自律公约,凡认可并纳入公约合作范围的机构,应遵循“公平、规范、可持续”的原则开展诚信合作,共同维护信贷市场秩序。
(十三)在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小贷、担保等机构和公司要研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风险客户、违约客户、失信客户信息。
(十四)银行业协会研究建立约束机制,对于不遵守大额授信客户联合管理办法和公约、不落实债委会工作规则、不执行债委会决议的银行机构,可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业制裁等措施予以惩戒。严禁个别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单独采取行动而给整体授信风险化解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加速企业风险恶化。
四、建立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各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不遵守诚信合作自律公约的机构,如经核查情况属实,可采取通报批评、黑名单披露、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行业联合抵制合作等措施予以惩戒,逐步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市场合作环境。
(十六)对于不遵守监管规则的机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七)对于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将视情况调减或取消当年政府奖励、向总部发送告诫函、在政府项目推介和资源分配中予以区别对待。
(十八)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建立金融、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的监管,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业务持牌经营,严厉打击无牌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乱办金融活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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