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保风险共担,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汇融资业务等)净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70%、银行承担30%.
(三)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市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保险公司未能追回的风险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方法另行制定。
三、业务内容
(一)贷款条件。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特点,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型、节能环保型、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企业开展业务。小微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2.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3.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秉承及时高效原则,具体由经办银行和主承保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确定。基本流程为:
1.小微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
2.银行向主承保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和贷款意向,并附送相关材料;
3.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材料审核,提出承保意见;
4.经双方审批通过后,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并相互通报情况。小微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经银行与保险机构审批通过,允许直接续贷2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四)融资成本。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保险费率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贷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贷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管控
(一)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和保险公司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电子化信息对接,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银保双方在贷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欠款追偿。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并向贷款人追偿,对追偿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三)业务暂停。当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金融监管机构按规定查处。
(四)贷款人失信通报和惩戒。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定期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人信贷信息和保证保险信息,银行要定期通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有关情况,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工作,协助金融机构防控和化解风险,支持其对债权进行追偿,对恶意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等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五、职责分工
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大连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相关保险公司和银行成立推进大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市金融局负责总体协调,会同大连保监局拟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大连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落实、申报、支付等相关工作,支持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和帮助小微企业了解、运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银保合作;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合理定价,综合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指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赋予查询贷款人信用信息权限;各参与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创新产品,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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