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对《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大金局发〔2020〕71号)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1.按照2020年12月市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议定要求, 调整上市挂牌补贴资金申请兑现方式为采取随报随审随拨。
2.《 管理办法》第六条调整为:在“四板”交易板挂牌 的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40万元;在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实现“四板”交易板挂牌的,参照交易板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 首发上市的,参 照“第四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四板”挂牌企业在 “ 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已按第四条、第五条申请过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四板挂牌补贴。申请本条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自成立或近2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 记录。法人代表近5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有稳定的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缴纳社保。
(3)企业主营业务稳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依法合规缴 纳税款。在“四板”交易板每新增1家改制挂牌企业,给予大连股权交易中心补贴5万元。
3.《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板”挂牌企业应提交的材料调整为: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批复通知书的复印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纳税证明、员工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司及法人代表征信记录、公司主营业务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
4.本通知由市金融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关于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大金局发 〔2021〕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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